### 房产抵押期限与抵押权期限:问答解析

**问:房产抵押期限和抵押权期限有什么区别?**

答:房产抵押期限和抵押权期限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的届满之日不同。抵押期限的届满日是主债务的届满之日,这是一个固定的日期,因为主合同已经约定了主债务的期限。而抵押权的届满日则取决于主合同债务的消灭,因此这个日期是不确定的,因为它可能与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不一致。

**问:抵押期限和抵押权期限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权从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抵押期限和抵押权期限都是从抵押登记之日开始计算的。抵押期限是根据抵押合同中规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来确定的,所以它的届满日就是主债务的届满之日。而抵押权的届满日则是主债务消灭之日,这是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问:抵押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

答:抵押权可以在两种情况下行使:一是在房产抵押期限内,如果抵押人和债务人是同一人并且在抵押期限内破产,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二是在房产抵押期限届满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通过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问:抵押权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答:抵押权虽然是物权,不直接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但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是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相匹配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对债务的请求权必须在合同约定的债的清偿届满三年内行使。如果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