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分类制度较世界发达国家银行相比起步较晚,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下发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银发〔1998〕151号),要求国有商业对贷款实施分类。2001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发布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要求国内金融机构于2002年1月1日起全面正式实施贷款分类。2007年8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贷款分类进一步进行了规范。由于贷款分类结果是对某一时点银行信贷资产质量情况的反映,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贷款分类结果各类别之间动态变化情况的监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了“风险迁徙”指标,衡量风险变化(详见《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2005年12月印发)。根据该文件规定附件规定:“风险迁徙”指标主要有正常贷款迁徙率(一级指标,包含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不良贷款迁徙率(一级指标,包含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可疑类贷款迁徙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