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爱军

【案情回放】今年1月,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吴某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借期半年,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吴某以转账方式向李某提供了借款3万元,李某按约每月支付利息900元,付了半年利息5400元后未能按时还本,也未继续支付利息。于是,吴某向施秉县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按照月利率3%支付利息至本息付清时止。李某辩称,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决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双方约定的月利率3%等于年利率36%,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利率的上限,遂要求吴某返还已超付的利息。

【法律解析】施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只有当李某支付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月利率3%)时,才能要求返还超过部分的利息,吴某要求返还已超付利息的这一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施秉县法院根据以上规定,判决李某偿还吴某借款本金3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自动履行了还本付息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