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社保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一、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按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5项社会保险费的全部单位缴费部分的补贴,补贴期限为5年。

二、补贴范围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包括:1. 城乡低保人员2. 特困人员3. 零就业家庭成员4. 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5.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失业人员6. 刑满释放人员7. 社区矫正人员8. 易地扶贫搬迁人员9. 其他符合东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

三、补贴申报用人单位应在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四、补贴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补贴申请后,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用人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补贴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对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单位,将依法追回补贴,并依法处罚。


第一条 为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5〕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内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及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新招用已落户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该人员实际缴纳的由用人单位负担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承担)。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1、“4050” 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2、享受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4、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5、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人员;6、退役士兵;7、刑释解教人员;8、戒毒康复人员;9、精神病康复人员;10、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补贴方式实行先缴后补,补贴期限除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人员可延长到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第四条 申领补贴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初次申领需提交的材料:

1. 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附件);

2. 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 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4. 申领相应月份的社保缴费明细账(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