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区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四档,各档标准及适用区域详见。

二、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

一是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四个档次,即1820元、1620元、1540元、1460元。

二是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也分为四个档次,即1441 元、1241 元、1161 元、1081 元。全曰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

三、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8.2元、16.2元、15.4元、14.6元(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四、在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并按规定对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代扣代缴,劳动者实得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五、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