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台州市自由职业者个人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现印发《台州市自由职业者个人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请遵照执行。

《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台州市城镇非户籍常住人口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实施细则》(台住房公积金管字〔2020〕1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答:自由职业者携带身份证到市、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开户手续,并选择缴存比例和缴存额度。缴存比例在5%-12%之间,缴存额度不低于当地上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80%。

答:没有具体规定。自由职业者可按季或按月缴存,缴存时间自开户之日起算,缴存至公积金账户余额满足申请住房贷款或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为止。

答:可以。自由职业者可以用于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首付款;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支付房租等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自由职业者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达到提取条件,方可提出提取申请

答:可以。自由职业者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达到贷款条件,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的70%,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台房金管〔2019〕10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台州市自由职业者个人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3月29日经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度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1日

台州市自由职业者个人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由职业者,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的,均可自愿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自由职业者”是指自己雇用自己,依靠个人的知识技能独立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不包括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管理。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各自区域范围内承办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汇缴、转移等业务。

第五条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

2、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内以个人名义连续缴存两年以上的养老保险缴存明细原件;或目前以个人名义正常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半年以上,且个人缴存养老保险(含单位)累计两年以上的养老保险缴存明细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