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硼替佐米药品纳入上海市医保支付后个人定额自负标准的通知


沪医保中心〔2019〕5号

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沪人社医〔2017〕430号)、《关于本市试行部分药品集中采购后纳入医疗保险支付的通知》(沪人社医〔2016〕496号)和《关于落实人社部谈判药品仿制药纳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8〕90号)文件规定,经市医疗保障局审定,现公布和调整部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见附件)。

实行医保个人定额自负的药品采购价和个人定额自负标准调整后,调整之前住院的病人在45天内出院结算,可仍按原协议采购价收费,个人定额自负按调整后标准执行,剩余部分由医保支付。

本通知自2019年1月 25日起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19年1月17日

附件:部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的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