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全残界定?每一份残疾收入补偿保险单都要明确给出全残的定义,并规定相应的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只有符合全 残定义时,才能领取保险金。传统残疾收入补偿保险对全残所下的定义属于绝对全残,即要求被保险人由于意 外事故或疾病而丧失不能从事任何职业。但这一要求过于严格,它使得大多数被保险人不能领取残疾收入保险 金。目前,国外大多数保险公司已经放宽了全残的限制条件。有关全残的定义,大致有如下几种:

1.原职业全残

2.现时通用的全残定义

美国大多数残疾收入保险单规定,如果在致残初期,被保险人不能完成其惯常职业的基本工作,则可认 定为全残,领取全残收入保险金。致残以后的约定时期内(通常为2到5年)若被保险人仍不能从事任何与其所 受教育、训练或经验相当的职业时,还可认定为全残,领取相应保险金。也就是说,致残后但从事有收入职业 的被保险人就不能认为是全残。因此,如果被保险人自愿重返任何一种有收入的职业,他就不能领取相应的保 险金了。

3.收入损失全残

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和加拿大产生了一种特殊的残疾收入补偿保险即收入保障保险,并受到了高收入阶层的欢迎。它将全残定义为被保险人因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致残而收入损失的情况。具体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被保险人因全残而丧失从事工作能力,并且无法从事任何可获取收益的(或合适的)职业;二是被保险人因尚能工作,但因残疾导致收入减少。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在因全残而丧失工作能力、或者即使尚能工作但因伤残致使收入减少时,均可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金的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