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涉及住房公积金相关问题答疑

1. 关于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的问题

2016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对所有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适用,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关于实施时间的问题

2016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的问题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提取比例相应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1275元,最低缴存基数调整为4510元;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1275元,最低缴存基数调整为3758元。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保持不变,为5%-12%。

关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问题

2016年北京市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为3500元,不再分档计算。对达到起征点以上且低于4800元的纳税人,其个人所得税减除额调整为1050元。

关于工资支付方式的问题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

关于工资拖欠的问题

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的,职工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的利息,利息按照拖欠期间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关于投诉渠道的问题

职工遇有工资问题可以拨打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电话12333或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bjlss.gov.cn)进行投诉。


一、北京市2016年9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每月不低于1890元。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2号令)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北京市2016年9月1日起基本生活费标准每月不低于1323元。

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16年9月1日(含)起,新受理的执行差别化政策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申请人每月的基本生活费标准按本通知执行。

三、自2016年9月1日起,新开户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各管理部在9月30日前通知缴存基数低于上述标准的已开户单位于2016年10月31日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对基数调整的职工进行差额补缴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不再补缴或退款。

请各单位及各管理部严格审核,确保时限,切实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