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关于行政机关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通知

职工参保范围为本单位在编在岗职工、纳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统一工资制度管理的编外人员以及文职人员。职工退休人员、实习生、劳务派遣人员不属于参保范围。

行政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政府财政统一缴纳。财政拨款用于行政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基本支出收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的不足部分,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确保足额缴费。

因公出差出境在境外发生的工伤事故,不适用工伤保险待遇,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护和保障。

行政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湖北省社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襄人社发〔2018〕199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驻襄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行政机关公务员、参公管理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生育权益,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18〕36号)和《关于印发襄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18〕37号)规定,自2018年8月20日起,将我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参公管理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统筹管理。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驻襄中、省直机关,全市行政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依照襄政办发〔2018〕36、37号文件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二、机关事业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按属地管理原则办理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和人员变更手续。

三、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执行工伤风险一类行业费率,生育保险执行我市现行费率。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行政部门可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按有关规定对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适时进行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所需资金在同级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中列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