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一、调整范围和标准

本次调整覆盖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省级企业退休和退职人员以及符合调整条件的其他退休人员。调整标准为: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5000元以下的部分,按5%的比例调整;5000元以上的按4%的比例调整。

二、调整时间

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发放方式

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于2020年4月与当月养老金同时发放。对于2020年4月前已发放的1月份至3月份养老金,其调整部分将追溯补发到个人社保卡中。

四、注意事项

本次调整不涉及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也不影响相关待遇的调整;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计发一次性生活补贴,不作为确定丧葬费、抚恤金、补助费、待遇优待金的基数。

五、其他

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审核后发放,并及时向退休人员本人告知调整情况。


黔人社发〔2019〕11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4号)精神,为更好地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19年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人员范围

从2019年1月1日起,对201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挂钩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双挂钩调整:

1.缴费年限挂钩。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增加2.3元,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

2.养老金水平挂钩。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2018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0.5%增加。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三)单独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参加本条第(一)、(二)款调整,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