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实施阶段性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

1. 哪些人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且连续缴存满6个月以上;
  • 用于支付首付购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 用于支付租房费用;
  • 因家庭重大变故,确实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2. 提取的限额是多少?

公积金提取限额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提取后,再次申请提取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年。

3. 提取公积金的程序是什么?

职工可通过网上办理、柜台办理、掌上公积金APP等渠道申请提取公积金。申请时需提供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4. 提取公积金需要多长时间?

一般情况下,通过网上办理的公积金提取申请将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完毕。通过柜台办理或掌上公积金APP申请的,受理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5. 提取公积金后是否可以重新缴存?

职工提取公积金后,可以继续缴存公积金。提取后再次缴存的公积金,与提取前累计缴存时间合算计算提取限额。

6. 提取公积金是否影响贷款?

提取公积金可能会影响贷款额度或利率。具体影响程度根据贷款机构的规定而定。申请贷款前,建议咨询相关贷款机构。

7. 提取公积金后是否需要退还?

通过首付购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公积金无需退还。通过支付租房费用或家庭重大变故提取的公积金,在提取后3年内未购买住房的,需要退还已提取的公积金和相应利息。


为解决缴存职工因购房手续和政策掌握滞后等原因未能及时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满足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和改善民生的作用,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晋建金字〔2015〕74号)的规定,继2011年后再次对购买住房而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实施阶段性提取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时限

2015年6月1日—2015年10月31日。

二、提取范围

1992年1月1日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2006年1月1日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已签署合法的购房文书(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等文件规定的购房文书为准),同时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购房时间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等文件规定的购房文书载明的时间为准。

三、提取金额

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支出加每平方米1000元装修费用的总额。

四、提取资料

申请人根据购房时间和购房文书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1992年1月1日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A4纸复印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购房收据、发票(也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价格确定或者单独以装修费用认定);

3、身份证;

4、本人住房公积金卡;

5、配偶申请除以上资料外,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6、专管员代办除以上资料外,提供专管员证或者身份证。

(二)2006年1月1日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等文件规定的相应提取资料提供。

五、提取程序

(一)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出具《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以下简称“提取申请书”);

(二)职工或者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持提取申请书及提取资料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分理处办理;

(三)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需要进一步核查的,自受理申请之日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六、办理方式

为保证业务办理的有效和有序开展,阶段性提取业务采取单位集中申请和个人分散申请相结合的方式;缴存职工总数在1000人(含1000人)以上的单位,公积金专管员统一组织或者统一办理,分理处根据辖区单位情况实施日程倒排和专人专柜方式予以办理;其他缴存单位的职工可以本人办理,也可以委托本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办理;个人申请的办理根据业务经办网点承载能力和业务办理的增长数量实施单日限号限量办理。

本通知所规定购买自住住房的行为原则上发生在本市范围内,在本市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必须提供当地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以及上述规定资料。

本通知未规定事项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等文件规定执行。

铁路分中心结合业务情况和行业特点,参照本通知另行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