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缓解企业和职工因疫情带来的资金困难,现就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事项调整通知如下:

一、实行阶段性缓缴政策。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可在疫情防控期间(2023年2月1日至6月30日)申请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计息。

二、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家庭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三、延长还款期限。

受疫情影响,借款人家庭收入锐减,无法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延长还款期限。经审核同意后,借款人可申请将原贷款期限延长至30年,并减免利息。

四、开通线上服务渠道。

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通线上服务渠道。职工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站等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申请、还款查询等业务。

五、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通过各种途径,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方便企业和职工及时了解政策信息。同时,畅通政策咨询渠道,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泸市公积管<2020>1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切实保障我市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经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泸州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支持缴存职工及配偶使用纯商业银行按揭贷款购买改善性住房(第二套住房)提取购房首付款。购买商品房(一手房)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购买再交易房(二手房)以房产证登记时间为准。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调整为4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

本通知从2020年3月19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政策到期后自动恢复到2020年3月19日以前执行的公积金政策。

特此通知。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