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

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适用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育、超出法定生育子女数量生育等违法生育行为。

2.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根据违法生育子女的数目、家庭经济状况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3.社会抚养费征收方式

社会抚养费征收方式包括一次性全额征收和分期征收。对一次性全额征收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分期征收,但最长不超过3年。

4.社会抚养费征收减免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减免社会抚养费: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育的子女患有残疾的;其他因特殊情况确有困难的。

5.社会抚养费征收期限

社会抚养费征收期限一般为违法生育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0年。

6.社会抚养费征收委托

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委托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代为征收社会抚养费。

7.社会抚养费征收投诉举报

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诉举报,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根据本市立法工作安排,现就市政府正在审查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9月18日至10月17日。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登陆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http://www.bjfzb.gov.cn),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中对本草案提出意见;或者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fzec@bjfzb.gov.cn。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本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