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人社发〔2019〕13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商业保险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和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锡政办发〔2018〕154 号)的要求,现将《无锡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内容及相应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月15日

无锡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内容及相应标准(试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锡政办发〔2018〕 154号)的要求,为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规范实施,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无锡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保险)服务项目内容的相关要求和相应标准通知如下:

一、机构护理服务

参加本市长护保险,经失能评定符合长护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其入住医疗机构、养老(残)机构护理的护理服务内容及标准,按照《无锡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内容和标准(机构版)》执行。

二、居家护理服务

(一)服务对象

参加本市长护保险,经失能评定符合长护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居家人员可向委托承办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申请享受居家上门护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