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根据通知,深圳市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调整为:单身纳税人每月6000元、已婚纳税人每月12000元、子女教育扣除每月1000元/孩(限两个子女)、继续教育扣除每月400元/人(限扣36个月)、大病医疗扣除按照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限扣12000元)、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按照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限扣12000元)、住房租金扣除按照每月800元~1200元标准扣除(根据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选择适用)。

免征额提高

通知明确,深圳市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提高至每月3500元,较2015年度提高了500元。

享受扣除需符合条件

享受税前扣除需满足一定条件。例如,子女教育扣除需子女在境内接受学前教育、小学、初中、高中或大学教育;继续教育扣除需符合《继续教育培训费扣除管理办法》和深圳市相关规定的条件;大病医疗扣除需符合《关于个人所得税医疗费用扣除证明管理办法》和深圳市相关规定的条件;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需提供银行贷款凭证或信贷机构出具的借款合同或贷款证明;住房租金扣除需提供纳税人生存凭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居住地街道办(居委会)出具的租赁证明或纳税人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发票(收据)等相关资料。

扣除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税前扣除金额存在一定的限制。同一扣除项目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只能从一个扣除项目的单项扣除限额中扣除。例如,子女教育扣除仅限2个子女,超出2个子女部分不予扣除;大病医疗扣除和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按照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超出限额部分不予扣除。

扣除证明材料

纳税人享受税前扣除时,需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子女教育扣除证明、继续教育扣除证明、大病医疗扣除证明等。具体证明材料清单可查阅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官网。

自申报纳税

纳税人年度取得综合所得超过12万元的,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享受税前扣除项目,以避免多缴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243102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仍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20259元(6753元×3倍)。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20259元(6753元×3倍)。

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标准调整自2016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