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范围

根据通知,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范围为:职工个人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倍。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如下:职工个人缴存比例调整为5%至12%之间,单位缴存比例调整为5%至12%之间。具体缴存比例由职工和单位协商确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最低缴存比例

根据通知,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不得低于10%。低于最低缴存比例的,按最低缴存比例执行。

缴存基数调整时间

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将于2020年2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将从2020年3月开始按新标准缴存。

缴存上限调整

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也进行了调整。职工个人缴存上限调整为每月职工个人缴存基数的12%,单位缴存上限调整为每月职工个人缴存基数的12%。超过缴存上限的,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

住房公积金可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用途。具体使用范围可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信房金字〔2020〕25号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0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月缴存额。各缴存单位每年7月1日起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变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以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下一年度的月缴存基数。结合信阳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信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60507元,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5127元(即2019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为单位个人各1815元。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市直(包括浉河、平桥及各管理区)为1700元,各县(含潢川经济技术开发区)为1500元,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额市直为单位个人各85元,各县为单位个人各75元。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上限和低于下限的单位,各管理部将不再受理。

二、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低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超过12%。

自主缴存者基数不低于全市平均工资,不高于全市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比例不低于20%。

三、具体要求。各缴存单位为确保职工新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准确无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必须每年核定一次,这项工作由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完成。

单位信息发生变化,要及时变更完善信息,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不全或有错误,及时更正。

四、办理时限。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于8月底前向市直或各县区管理部报送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二份并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逾期原则上不予办理。对于受疫情影响6月30日前申请停缴、缓缴、降比的企业单位,待申请到期恢复正常缴存时将基数、比例调整到位。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度调整一次。

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