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缴存额度的原因

为进一步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调整咸宁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

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8636元,下限为2344元(含)。

缴存比例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8%,其中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5%,单位缴存比例为3%。

缴存额度计算方式

职工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5%;单位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3%。

最低缴存额

按月缴存基数下限2344元计算,最低月缴存额为117.2元(职工个人58.6元,单位58.6元)。

最高缴存额

按月缴存基数上限18636元计算,最高月缴存额为931.8元(职工个人465.9元,单位465.9元)。

调整时间

本调整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


咸公积金发〔2020〕3号

市直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中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方便各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现将调整2020年度咸宁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一)缴存单位每年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0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按2019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2019年度工资总额÷12)核定。

(二)职工月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

(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按《关于核定年度财政供养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咸公积金〔2017〕20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供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咸公积金〔2018〕4号)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10%,同时允许有条件单位在此比例上提高1-2个百分点,有困难的单位可下调1-5个百分点。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12%。

(二)确因经济状况困难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为职工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