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缴纳方式

养老保险缴纳方式分为个人缴纳和单位缴纳两种。

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基数根据本人的工资收入确定,单位缴费基数根据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为工资收入的8%,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0%。

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一般为15年,达到退休年龄后缴满15年才可领取养老金。

缴费期限

养老保险缴费期限从参保之日起至退休之日止。

缴费方式

养老保险缴费可以通过银行代扣、邮局汇款等方式缴纳。

缴费查询

参保人员可通过社保局网站或社保卡查询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以个人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为例:

为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愿且具缴费能力、愿意承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的,从2015年1月1日起,可自愿申请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以个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为例:

年满16周岁及以上 (不含在校学生),具有青岛市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未按月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符合参保条件自愿参保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残疾人证》二代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2份),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本人也可以到街道(镇)劳动保障中心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时也可补缴,但不享受相应补缴年限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60周岁时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同时享受相应补缴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可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补缴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也可不用缴费,按月领取55元基础养老金。凡不缴费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特别提醒: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截止时间:崂山区、黄岛区、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和即墨市为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缴费人员)自愿办理一次性补缴的,最迟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从2012年1月1日起,全市不再办理此类人员的补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