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贷款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公积金缴存人)可申请组合贷款:

1. 已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连续缴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

2.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个人住房公积金不良贷款或逾期记录;

3. 购买的住房为泰安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住房;

4.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且月收入高于还款计划月供额的1.5倍。

贷款额度及期限

组合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1.2倍,且不超过住房购买总价的90%。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商业性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利率及还款方式

组合贷款利率按照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还款方式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

担保方式

组合贷款采取住房抵押担保,并可根据抵押物的价值,由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其他规定

1. 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贷款申请资料;

2. 贷款审批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审查意见为准;

3.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逾期还款将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4. 本办法由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给广大职工提供更加多样化的贷款服务,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联合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个人在购买普通自住商品房时,因购房资金不足可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办理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联合发放,贷后分别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利率计收本息。

第三条申请组合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