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问答

**1. 谁需要缴纳住房公积金?**

在牡丹江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及其他单位的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均需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2. 缴存比例是多少?**

个人缴存比例为本人工资的5%至12%,单位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的5%至12%。具体缴存比例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确定,但个人与单位缴存之和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12%。

**3. 住房公积金账户如何开户?**

用人单位在职工入职后30日内,应向牡丹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申请开户,并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档案。职工可通过牡丹江住房公积金网站或线下服务网点查询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4. 住房公积金可用于哪些方面?**

住房公积金可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以及租赁住房等符合条件的用途。具体可使用范围以牡丹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为准。

**5. 住房公积金取出条件有哪些?**

职工在下列情况下可提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购买或建造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定居、户口迁出牡丹江市等。具体提取条件和流程以牡丹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为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简称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第三条 我市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按照《牡丹江市自由职业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在职职工(简称职工)是指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经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在岗从业人员,及国家机关、事业等单位按照编制管理的在职工作人员,包含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

第五条单位和职工应按本办法通过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设立的业务网点或通过市公积金中心网上业务大厅(简称网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和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