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失业保险金发放比例是多少?

长沙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比例根据失业人员缴费年限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如下:- 缴费年限满1年不足2年的,发放比例为40%;- 缴费年限满2年不足3年的,发放比例为50%;- 缴费年限满3年不足4年的,发放比例为60%;- 缴费年限满4年不足5年的,发放比例为70%;- 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含5年)的,发放比例为80%;- 在法定离退休年龄到达前1年内(含1年)失业的,发放比例为90%。

Q: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有多长?

长沙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缴费年限和失业原因确定。缴费年限满1年以上(含1年)的,领取期限为9个月;缴费年限满2年以上(含2年)的,领取期限为12个月;缴费年限满3年以上(含3年)的,领取期限为15个月;缴费年限满4年以上(含4年)的,领取期限为18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含5年)的,领取期限为21个月;在法定离退休年龄到达前1年内(含1年)失业的,领取期限为24个月。

Q:哪些情况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长沙市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具有长沙市户籍,并在长沙市参加失业保险且缴费满12个月;- 因企业关闭破产、裁员、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原因导致失业;- 符合失业认定条件;- 已按规定申领失业登记并出具失业证明。

Q:失业保险金领取流程有哪些?

长沙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流程如下:- 在失业后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人才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失业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失业保险金;-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失业保险金。

Q:领取失业保险金有哪些注意事项?

长沙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失业人员应按规定定期参加就业登记和职业介绍;- 失业人员不得从事与原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同类工作;- 失业人员找到新工作后,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人才中心报告,并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终止手续。


长沙失业保险金申领及发放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县(市)经办机构备案。

失业人员的名单应由用人单位或本人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街道(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失业人员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证明和停发工资日期的证明;

(三)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街道(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服务中心)开出的《就业与失业登记证》或反映其就业、失业状态的证明;

(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职业介绍机构或街道(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服务中心)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

(五)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四张;

(六)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市本级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时,应及时在市经办机构进行“人脸识别”建模,同时将已编号的《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证明交区经办机构备案,由区经办机构在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证》上加盖公章,《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方能生效。

失业人员在办妥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其人事档案从原用人单位转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日常管理工作由街道(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服务中心)负责。

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工作)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之日起六十日内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刑满、假释后未重新就业的,可以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但不满二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四个月;以后每增加一年缴费年限,增发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足额缴费一年以上且再次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市本级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由本人每月七至十四日(工作日)内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到本市任一街道(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服务中心)申领,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新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办妥申领手续后,于次月二十七日(遇节假日顺延)在登记失业时所填街道(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服务中心)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本人居民身份证领取存折,于每月二十七日后到指定银行所属储蓄网点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二个月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停发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但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保留。

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及发放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经办机构在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手续,并为其参加当地职工医疗保险的大病医疗互助。

失业人员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率为10%,按月缴费。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大病医疗互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大病医疗互助费。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以领取生育补助金。其中,顺产按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补助;难产按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补助。

符合生育补助金申领条件的女性失业人员可携带《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计划生育证》、住院医药费发票、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或接生记录卡和本人申请等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街道(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服务中心)办理生育补助金申领手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自杀、酗酒、吸毒、交通事故而致死亡的,不得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根据《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规定,职工死亡后按规定应当火葬但未实行火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补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培训。

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职业的,可以全免职业介绍费二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在经办机构审核后,可全免考务费、学杂费一次。

参加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的失业人员,应先到经办机构填报《长沙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申报表》,经批准后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在培训结业后的次月十五日前可凭《长沙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申报表》、《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有效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和有效票据到所属的经办机构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二倍。

以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在经办机构审核后,计入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本人账户,由银行代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