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范围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范围包括: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所需费用;职工因工死亡所需费用;职工因工致残进行康复所需费用;职工因工致残所需的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职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的生活费、教育费、丧葬费等费用。

先行支付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费用自付比例超过20%的;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费自付比例超过20%的;职工因工致残,康复费用或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自付比例超过20%的。

先行支付程序

职工或其家属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先行支付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先行支付通知书;职工或其家属持先行支付通知书到指定医疗机构或其他机构支付费用。

先行支付追偿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费用,在工伤认定后,从工伤保险待遇中优先追偿。如果工伤认定为非工伤,先行支付的费用由职工或其家属自理。

先行支付监督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先行支付工作进行监督,加强事前审核、事中跟踪、事后检查,防止虚报冒领、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意义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有效减轻了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造成的经济负担,保障了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医疗康复需求,体现了工伤保险制度的互助共济原则,为职工提供了安全保障。


一、《通知》出台背景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15号)于2011年7月1日公布实施,鉴于福建省至今尚未出台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基金先行支付的业务流程、未参保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社保经办机构基金支付的会计财务处理,以及用人单位拒绝支付、不支付情形等事项均不明确等等具体问题,全省各设区市均未出台具体实施意见,基层社保经办机构无法开展先行支付工作。为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经我局研究制定出台了《关于做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作的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我市工伤保险属于市级统筹,工伤认定工作是由市局委托各县(市、区)人社局办理,《通知》是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15号)精神,针对《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并提出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具体实施操作意见,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一)按照工伤认定的工作分工,《通知》对先行支付和基金追偿工作管辖权做了明确,先行支付和基金追偿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即按照谁认定谁受理,谁支付谁追偿的原则牵头办理,方便了各县(市、区)工伤职工就近申请和赔付。

(二)对《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15号)第六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第(四)项(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便于工伤职工可以通过各个方面寻求帮助,多途径获取明确的申请材料,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基层工伤保险机构依法赔偿,夯实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作的基层工作。

(三)为了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为后期的工伤保险基金依法追偿工作获取各个支付环节的书面证据材料,明确基金支付流程,《通知》专门对各类先行支付情形的申请材料做了明确规定。

(四)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由于省一级没有出台实施细则,先行支付的诸多事项不明确,对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数额有争议或不明确的,基层工伤保险机构无法赔付。《通知》为申请人提供了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解决通道。

(五)鉴于未参保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和工伤待遇行为严重侵害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先行支付后的追偿工作又给工伤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增加了大量的行政成本,《通知》明确要求各级人社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依法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或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给予严厉查处。

三、《通知》政策亮点

《通知》在省级有关部门没有出台实施细则的情况下,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了贯彻《暂行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体现了政府部门为民办实事的工作作风,有利于解决近几年来工伤职工因工伤保险待遇得不到落实而引发的上访信访问题,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社会安定稳定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