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国发〔2010〕27号),省政府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对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本次调整范围为: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本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仍与上年保持一致。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保持一致。设区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由设区市政府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2019年调整比例为5%,即退休人员2019年1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标准按2018年12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的105%执行。

对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从其开始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2019年1月发放的养老金,从2019年2月起补发2019年1月调整部分的养老金。补发部分养老金一并计入2019年2月的养老金中。养老金补发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完成。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咨询电话:0591-87048660。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电话,详见相关网站。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电话,详见相关网站或窗口公告。


闽人社文〔2019〕14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4号)精神,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对我省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的批复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

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8年12月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左右确定。

三、调整办法

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月增加标准由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构成,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适当倾斜:

(一)定额调整部分。退休人员每人按55元调整。

(二)挂钩调整部分。

1.与退休人员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部分。退休人员按本人2018年12月发放基本养老金标准的2.56%调整增加。

2.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挂钩部分,月增加标准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