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补发

养老金政策不断调整,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近日,多地发布了年终一次性困难补助及养老金补发的通知。此次补发主要针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具体发放金额和时间因地而异。

困难补助和养老金补发的区别

困难补助是一种一次性补助,旨在帮助退休人员应对生活困难。养老金补发则是根据养老金政策调整后的差额进行补发,旨在提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两者在补发性质、发放时间和发放金额上均有所不同。

补发金额的计算

养老金补发金额的计算方式通常根据养老金政策调整后的差额,以及个人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参保时间等因素确定。具体计算标准由各地方养老保险机构制定,参保人员可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登录养老保险查询平台查询。

发放时间

养老金补发的时间因地而异,一般集中在年末或次年年初,具体发放时间由各地方养老保险机构确定。参保人员可通过当地社保部门或养老保险服务平台查询具体发放日期。

补发对象

养老金补发的对象一般为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包括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企业退休人员以及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具体补发对象和条件由各地方养老保险机构规定。

查询方式

退休人员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养老金补发信息:

  • 社保部门窗口查询
  • 养老保险服务平台查询
  • 拨打社保咨询热线查询


养老金补发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省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22号),结合我市《关于提高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穗劳社养〔2009〕8号)实施情况,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解决我市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倒挂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2006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二、加发办法

将按本通知计算加发的养老金与穗劳社养〔2009〕8号文原加发的待遇进行对比,穗劳社养〔2009〕8号文待遇低于本通知标准的,按本通知标准补齐;高于本通知标准的,按本通知标准发放,高出部分(即穗劳社养〔2009〕8号文待遇高于本办法待遇的金额)转为地方保留津贴予以固化,不纳入今后的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并在2年内结合国家和省的养老金调整逐步冲销。穗劳社养〔2009〕8号文实施至2015年6月30日,不再与本通知加发的养老金进行对比。

三、加发养老金的计算

加发养老金=定额金额+定比金额

(一)定额金额

1.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额金额=200元×系数。

2.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额金额=300元×系数。

3.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额金额=400元×系数。

4.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额金额=500元×系数。

5.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额金额=600元×系数。

6.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额金额=700元×系数。

7.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额金额=800元×系数。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参保,按《一次性缴费政策》(见附件1)办理一次性缴费满15年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简称“一次性缴费人员”),其定额金额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次性缴费人员的定额金额=申领养老金时所在时段的公式计算的定额金额-一次性缴费依据的文件实施之日适用的定额金额。

(二)定比金额

1.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比金额=本人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部分的10%×系数。

2.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比金额=本人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部分的15%×系数。

3.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比金额=本人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部分的13%×系数。

4.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比金额=本人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部分的16%×系数。

5.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比金额=本人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部分的14%×系数。

6.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比金额=本人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部分的12%×系数。

7.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比金额=本人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部分的11%×系数。

一次性缴费人员不参加定比调整。

(三)系数

系数根据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及申领养老金时间确定(见附件2)。

(四)2013年7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其定额金额、定比金额及系数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一步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工资增长率、养老金调整幅度、视同缴费账户和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因素另行制定。

四、发放时间

2006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自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五、费用来源

所需资金从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六、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计算的待遇计入过渡性养老金。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