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段相关问答:**

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正常足额缴存的职工,本人或配偶名下无其他住房(含已售房或尚未办理产权证的住房),且未享受过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赣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公积金提取声明》、《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

提取金额不能超过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余额以及相关费用标准。其中,实际加装电梯的费用从住房公积金提取,最高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一定比例。

提取时需提供加装电梯协议书原件,并在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提取手续。逾期需重新签订协议并办理提取手续。

提取公积金加装电梯的职工,在享受公积金提取政策后的12个月内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未足额缴存,需按规定补缴。

实际加装电梯的费用从住房公积金提取,最高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一定比例。超出部分由申请人自筹。提取金额根据加装电梯实际费用、账户余额以及相关费用标准确定。

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料→受理单位审核材料→经办银行受理提取申请→提取公积金到银行卡。


赣市公积金字〔2019〕46号

各办事处:

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9〕6号)要求,为做好我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经市中心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提取申请人为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权利人及其配偶。

二、提取时限

提取申请人自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批之日起一年之内可申请提取。

三、提取次数

提取申请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不计入其住房公积金使用次数,同一提取申请人同一套住宅只限提取一次。

四、提取额度

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其扣除财政资金奖励补助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实际分摊出资的工程建设费用,且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至少保留100元。

五、提取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如该套加装电梯住宅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权利人不是提取人的,须提供结婚证;夫妻双方共同提取的,须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

2、提取人银行卡或存折(建行、工行、农行、中行和赣州银行)。

3、加装电梯住宅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4、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票据。

六、其他事项

我市其他县(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