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缓参保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压力,经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烟台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研究决定,自2019年12月起,参保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含由参保缴费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纳部分),由原每月10日前缴纳,延长至每月15日前(含公休日)缴纳。

未在本规定期限内缴纳的,自每月16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遇有其他特殊情况需顺延缴费期的,将提前发布通知或通告。

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烟台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19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