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职工满足一定条件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装修、偿还购房贷款等。具体条件包括: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定年限、在芜湖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已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超过一定比例等。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将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收入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较长、收入水平较高、信用状况良好的,可获得更高的贷款额度。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限可根据职工年龄、收入水平、借款用途等因素确定。职工年龄较轻、收入水平较高、借款用途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申请较长的还款期限。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将根据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较长、收入水平较高、信用状况良好的,可享受较低的贷款利率。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职工在芜湖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后,调往异地工作或定居的,可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转移至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继续缴存和提取。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现就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

(一)继续支持改善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为了改善自住住房,在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一个月以后,可以申请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按我市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执行。

(二)延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由最长不超过25年调整为30年,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后的5年。

(三)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只要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无论户籍在不在我市,都可以向芜湖市惠居住房金融有限公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与组合贷款资金由市惠居住房金融有限公司负责筹集。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组合贷款执行人民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基准利率(按照政府文件享受优惠政策的除外)。住房公积金贷款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利息差,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芜湖市惠居住房金融有限公司按年进行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