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丽水市本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调整丽水市本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调整范围

调整范围为丽水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调整基数包括单位缴存基数和个人缴存基数,均按在岗职工月工资总额确定。

调整标准

单位缴存基数为职工月工资总额的高限标准,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工资的80%。2023年,丽水市本级职工月工资总额缴存基数上限为12888元。

个人缴存基数

个人缴存基数为职工月工资总额的低限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23年,丽水市本级职工月工资总额缴存基数下限为2578元。

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单位和职工分别缴存5%。月缴存额为单位缴存基数乘以5%,职工缴存额为个人缴存基数乘以5%。

其他事项

本次调整不影响职工已提取或正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保持不变。请各单位、职工根据调整要求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保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和提取。


市直、莲都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本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10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定于2020年4月20日至5月11日开展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含市直、莲都区、开发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市区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计算标准按《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本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10号)文件执行。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6466元;

(二)住房公积金月补贴缴存基数上限为8822元;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660元。

三、缴存比例

市区各行政事业单位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2%。

四、月缴存额计算方法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个人月缴存额与单位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

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见分角进元)

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见分角进元)

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

享有住房公积金月补贴的干部职工,按缴存基数×房改部门批准的比例(元以下见分角进元)执行。

五、调整步骤

本次基数调整一律由市区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在2020年4月20日至5月11日通过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自助办理。具体调整步骤详见《网厅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变更操作手册》。

因机构改革等特殊原因暂未开通网厅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在2020年4月20至4月30日自备U盘(或其他移动硬盘),到市区住房公积金办事网点(1.莲都区人民路607号商会大厦市行政服务中心六楼;2.莲都区绿谷大道309号国际车城二楼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52号窗口)拷取原基数数据。在2020年5月11日前将录入新基数后的调整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3601295531@qq.com,并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新基数调整表纸质版报送至市区住房公积金办事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