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

根据通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已贷款购房且已全部还清贷款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未贷款购房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离休、退休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可由继承人提取;因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经办单位同意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的10-30%。

2.提取时间

缴存职工经办单位应在每月10日前受理当月申请资料,并向中心报送当月提取业务信息;中心应在每月20日前办理提取业务,并将提取资金汇入职工个人账户。

3.提取限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限额按其连续缴存时间确定:连续缴存0-6个月,提取限额为1次;连续缴存7个月-1年,提取限额为2次;连续缴存1年以上,提取限额为3次。提取次数在提取限额内的无需提供使用用途证明材料;超过提取限额的,须提供使用用途证明材料。

4.提取用途

住房公积金提取用途包括:偿还购房贷款、支付房租、解决住房装修、购置家具、搬迁、结清房屋修缮等实际费用。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的,无需提供使用用途证明材料;部分提取的,须提供使用用途证明材料。

5.提取条件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必须是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且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必须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余额的,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必须达到提取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的,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必须达到提取额度,且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离休、退休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必须已办理离休或退休手续。

6.材料准备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提取用途证明材料、提取额度证明材料、单位同意提取证明材料等材料。具体材料清单可咨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拨打服务热线。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和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业务承办。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七)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六条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