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费申报适用范围

在广安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均可申报本年度失业保险费返还。

申报条件

用人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按时足额缴纳本年度失业保险费,且申报范围内职工上年度末累计缴费年限达到职工缴费基数月数的50%以上,当年所有职工失业保险费实际缴纳均额超过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的80%,且上年度单位职工失业保险费率不低于2%。

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申报失业保险费返还时,需提供失业保险费申报表、申报表数据汇总表、上年度职工失业保险费缴费明细表、职工参保信息表和失业人员社保卡复印件等材料。

申报流程

用人单位可通过广安市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gass.ga.gov.cn)或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费返还申报。用人单位在申报前需先进行失业保险费预申报,预申报结果将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至用人单位。预申报通过后,用人单位需携带所需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正式申报手续。

审核与公示

社保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于2020年7月3日前在广安市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公布返还结果。用人单位可在平台查询返还结果,并于8月15日前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款手续。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应仔细核对申报材料,确保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信息不准确,社保经办机构将不予受理。失业人员需持本人社保卡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并提供失业证明材料。


广安人社办〔2019〕45号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园区人社工作机构,全市各参保企业:

为支持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强化失业保险预防失业功能,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7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广安府发〔2019〕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9年失业保险费返还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全市所有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三)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三、补贴标准

(一)去产能企业返还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2018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其他企业返还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2018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二)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

返还失业保险费政策一个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对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只能享受上述第一项政策和第二项政策中的一项,不能同时享受。返还的失业保险费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术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