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大对职工租房和住房困难职工家庭的住房保障力度,信阳市调整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扩展覆盖范围

自2019年1月1日起,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企业职工以及其他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的缴存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

职工自愿选择

职工可以自愿选择高于调整后缴存基数的月工资收入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倍。职工自愿选择高于调整后缴存基数的,须到缴存银行办理自愿选择手续。

明确缴存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收入的5%-12%,其中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2%-4%,单位缴存比例为3%-8%。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收入的5%-12%,其中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2%-5%,单位缴存比例为3%-7%。

缴存基数变更

职工因工作变动、工资调整等原因,缴存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到缴存银行办理变更手续。职工退休、死亡、出境定居等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缴存基数按其退休、死亡、出境定居前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监督与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市(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调整后缴存基数的准确性。对拒不执行或违反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信房金字<2019>16号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各缴存单位每年7月1日起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变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以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下一年度的月缴存基数。

结合信阳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信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56705元。决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4176元(即2018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为单位个人各1701元。

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市直(包括浉河、平桥及各管理区)为1700元,各县(含潢川经济技术开发区)为1500元,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额市直为单位个人各85元,各县为单位个人各75元。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上限和低于下限的单位,各管理部将不再受理。

为方便职工新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准确无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必须每年核定一次,这项工作由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完成。

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于七月底前向市直或各县区管理部报送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二份并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逾期原则上不予办理。

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