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该办法规范了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明确了协议管理的基本原则、流程和职责分工,保障了医保基金安全,维护了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协议签订的流程是怎样的?

协议签订流程包括意向书递交、协商、签约、签订协议、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协商等环节,并明确了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和具体要求。

协议续签的条件是什么?

协议续签条件包括:机构资质有效、医保服务正常、财务收支管理规范、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等,具体续签程序按照协议管理办法执行。

协议执行过程中,医药机构有哪些义务?

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在协议执行过程中,负有提供真实有效的医疗服务和收费凭证、遵守医保政策规定、接受医保稽核等义务,并对协议约定的内容承担责任。

医保经办机构在协议管理中有哪些职责?

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协议申请、组织协商签约、监督协议执行、处理违约行为等,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和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协议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协议解除条件包括:医药机构资质注销、协议有效期届满、违反协议约定、拒不接受医保稽核等,解除协议程序按照协议管理办法执行。

违反协议的医药机构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违反协议的医药机构将根据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受到暂停医保支付、取消定点资格、责令整改、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定点医药机构的申请、评估、谈判、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以下称服务协议)、考核、监督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定点医药机构,是指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药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监督指导工作,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区监督指导工作。市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并具体承办市属及城区范围内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事务,县区经办机构具体承办行政辖区内其他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医药机构符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执业条件,有健全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医药机构主营业务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二)医药机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医疗机构须实行医保医师注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