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威海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威海市财政局

2018年2月27日

威海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工伤预防,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更好地发挥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的调控作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是指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用人单位在统计期(上上年度7月1日至上年度6月30日)内工伤保险支缴率为主要指标,工伤事故发生率为辅助指标,核定其在本年度内应当适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在统计期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占该用人单位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工伤事故发生率是指在统计期内,用人单位职工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次数与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