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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中关于书面材料有效期的公告
一、业务受理中涉及书面材料有效期均为3个月(含收件之日)。
二、书面材料有效期自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之日起计算。
三、书面材料有效期内,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其他材料的,可重新提交书面材料。
四、下列书面材料有效期除外:职工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亲自办理业务,出具书面材料时,其有效期不限;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还款等已通过电子化方式办理的业务,出具书面材料时,其有效期不限。
五、对逾期提供的书面材料,中心不予受理。
六、此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此前相关规定。
为了保证广大缴存群众的住房公积金业务能得到及时办理,现对各种书面材料有效期再次公告如下:
书面材料已载明有效期的,以标注的有效期为准;未载明有效期的,以下述有效期规定为准:
房屋套数证明有效期:2个月;
征信报告有效期:1个月;
异地缴存证明有效期:2个月;
示例:
如果书面材料出具日期为2019年2月15日,有效期为1个月,则有效日截至2019年3月14日,2019年3月15日起失效;有效期2个月,有效日截至2019年4月14日,2019年4月15日起失效。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