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解读

1.哪些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购房、建房、翻建和维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支付房租,以及房屋征收或拆迁取得补偿款后购买自住住房等。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限制

2.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哪些条件限制?

答: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目前仍在缴存或已缴至退休,并符合提取用途规定的情形。

年龄限制与提取用途

3.是否有年龄限制?

答:无年龄限制,但不同提取用途有相应的条件限制,如购房提取须满足一定缴存年限。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4.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有哪些?

答:提出提取申请,单位审核并提交提取申请,经提取审核机构审核后,拨付提取金额至职工指定账户。

提取限额与配偶提取

5.提取住房公积金有提取限额吗?

答:有,具体限额需根据提取用途和缴存情况确定,如购房提取限额为家庭职工账户余额的90%。

亲属关系证明要求

6.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亲属关系证明的要求是什么?

答:需提供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户口簿、身份证等。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审核,防范骗提风险,中心修订完善了《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管理规程》,现印发执行。

2015年11月5日

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管理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审核,严防骗提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根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以及《关于贯彻落实宁金管规〔2014〕2号文件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程。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管理原则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的,提取业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按提取事项分类分级审核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非主城区的,提取业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审核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中心(分中心)集中管理的,由中心(分中心)进行审核办理。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含偿还贷款本息)单笔金额超过10万元或非住房消费类及异地购房等提取审核事项,采取银行初审、中心复审的两级审核方式。

中心、分中心、各银行必须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对提取业务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转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应转入职工本人的储蓄账户。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事项分类

为规范提取审核操作,将提取审核事项分类如下:

1、购买商品房的;

2、购买二手房的;

3、购买公有住房的;

4、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7、租住商品住房的;

8、离休、退休的;

9、出境定居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12、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13、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4、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6、单位集资建房的;

17、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8、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

19、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20、差错调整。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的,以上1至15项提取审核事项由银行审核办理。单笔提取金额超过10万元或非住房消费类及异地购房等提取审核事项,需由中心(归集处)进行复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非主城区的(含集中账户),以上1至20项提取审核事项均由分中心审核办理。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的,以上16至20项提取审核事项均由中心(归集处)审核办理。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集中管理的,以上1至15项提取审核事项由中心(二楼大厅)审核办理。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方法

提取审核时,应认真核实提取材料原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并审核《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填写是否准确、完整。若配偶符合提取条件的,应核实其身份证及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由他人代办的,应核实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信息。若职工异地购房或在本市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要求职工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并进行核实。房屋套数信息查询,应以职工夫妻双方为对象进行查询。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审核职工提供的经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在本市购房的,应当通过中心信息系统核实商品房信息;无法确认的,应通过江苏地税网站查询购房发票信息,进一步核实购房情况。在异地购房的,通过购房所在地房产信息网核实购房合同登记备案信息或购房所在地税务网站核实其购房发票信息;若无法核实的,不予办理提取。

(二)职工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审核职工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以及购房合同。在本市购买二手房的,应当通过中心信息系统查询房屋信息,核实购房情况。在异地购买二手房的,应要求职工提供购房发票,并通过购房所在地税务网站核实其购房发票信息;若无法核实的,不予办理提取。

(三)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审核职工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买卖契约》以及全额购房发票(收据),并通过中心信息系统查询公有住房信息,核实购房情况。

(四)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审核经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经济适用房购房发票以及购房人与提取人相关身份信息,并通过中心信息系统查询房屋信息,核实购房情况。因拆迁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应审核拆迁补偿协议,其提取总额不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职工因拆迁购买产权置换房的,审核经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房屋买卖契约》(产权调换安置专用)、购房发票以及拆迁补偿协议。

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危旧房改造复建房、中低价商品房的,其购房人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单位集资建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中心审核单位提供的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的批准文件、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分配方案的批准文件和参加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经中心审核后,向分中心、银行下发职工花名册。

分中心、银行审核职工提供的集资建房购房契约(合同、协议),并通过中心信息系统核实购房人员信息。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应要求职工提供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贷款合同、贷款证明,同时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核实其住房贷款情况。

1、职工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审核职工提供的贷款证明,通过中心信息系统核实职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信息登记证明是否有效,核对还款户名是否存在空格或不规范字代替生僻字等与实际还款户名不一致、还款账号为贷款账号等输入不规范影响提取入账的情形;与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明细版)核对贷款银行、贷款种类、账户状态等贷款具体信息是否一致;若职工配偶一并办理委托提取还贷,需核实其配偶身份证、结婚证等信息。

2、职工柜面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职工柜面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时,应将提取金额转入职工贷款账户。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转入贷款账户的,采取报销机制偿还上一年度贷款本息,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要留存12个月,提取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还款总额。

(1)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审核职工提供的贷款证明,在中心信息系统中核实职工贷款信息与提取信息是否一致。

(2)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其他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审核职工提供的在其他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借款合同以及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发票,核实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是否属实。如无法确认的,应通过电话或发函联系其他中心进一步核实。

(3)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

审核职工提供的身份证、《贷款证明》、个人信用报告(明细版),核实个人信用报告显示的住房贷款信息与职工提供的贷款证明信息是否一致,并通过本行信用系统核实职工提供信用报告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