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内容

重点关注以下重点人群、重点疾病和重点保障领域:贫困人口、大病患者、慢性病患者、老年人、儿童和孕产妇等重点人群;重大疾病、慢性疾病和常见病多发病等重点疾病;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重点保障领域。

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目标

持续提高参保率,达到95%以上;不断提升保障水平,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50元;进一步完善待遇支付政策,推动将门诊慢特病待遇纳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断优化经办服务,推行医疗保障智能经办,不断提升经办服务能力和水平。

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任务

加强参保登记和征缴工作,确保应保尽保;做好参保人员资格审核和待遇认定工作,确保待遇公平;加强医疗费用结算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确保基金规范使用;加强经办服务管理,确保服务高效便捷。

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摆在首位,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着力解决参保参保难、报销报销难等问题,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和经办服务质量;坚持改革创新,推动政策制度创新,完善经办服务体系,提高经办服务效能。

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重点

全面实施门诊慢特病保障,逐步扩大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提高待遇支付水平;优化大病保险政策,提高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报销比例,减轻参保人员的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和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保障。

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保障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和解决参保人员的投诉举报,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舆论宣传,及时发布政策信息,解读政策内容,引导参保人员正确参保、合理就医,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市(地)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地)税务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处,龙江森工集团人力资源部、财务部:

按照2020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有关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继续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不低于550元。其中,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分别负担330元、154元、66元;非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分别负担330元、132元、88元。各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省级下拨的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至同级财政专户,并将同级财政按规定标准负担的补助资金于2020年11月底前拨付至同级财政专户。

(二)统一全省个人缴费标准。居民医保按年度缴费,各地不得强制要求连续缴费并补缴往年费用。2020年居民医保(含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不低于280元。2021年全省统一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10元。2020年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75元。

(三)合理调整新生儿缴费期。原则上,新生儿应在出生后90天内参加户籍地居民医保,按照当地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障待遇。未在出生后90天内参保的,参照属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