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3〕35号)、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管〔2009〕4号)、福建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提高中央驻闽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的通知》(闽建金管〔2012〕10号)和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15年度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的通知》(榕公积金管委〔20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直单位工作实际,现就省直2015-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核定年度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年度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在榕省属单位2015-2016年度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为12%。

(二)中央驻榕单位2015-2016年度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15%。

三、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

(一)缴存基数

2015-2016年度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平均工资总额。缴存基数核定后年度内保持不变。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和《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1994]37号)的规定执行。

(二)月缴存额

单位和职工的月缴存额均为职工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月平均工资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乘积。

四、限高保低政策

(一)根据福州市统计局提供的统计数据,2014年度福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8839元。

(二)2015-2016年度在榕省属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4709元(2014年福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8839元÷12个月×3倍),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为3530元,其中个人最高月缴存额为1765元,单位最高月缴存额为1765元。

(三)2015-2016年度中央驻榕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24515元(2014年福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8839元÷12个月×5倍),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为7356元,其中个人最高月缴存额为3678元,单位最高月缴存额为3678元。

(四)2015-2016年度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最低月缴存基数为1170元,最低缴存比例为5%,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额为118元,其中个人最低月缴存额为59元,单位最低月缴存额为59元。

五、具体要求

(一)核定方式:缴存基数核定工作采用网上核定方式。

(二)核定时间:2015年7月1日至30日。

(三)操作步骤:按照网上基数核定单位用户操作手册。

(四)其他事项:各单位应如实统计并申报职工工资总额,严格执行“限高保低”政策,并将核定后的月缴存额告知职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