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有关工作通知

为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适用范围

梅州市范围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自谋职业或其他灵活就业形式,且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参保条件

具有梅州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未满65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其中,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转入职工养老保险。但已享受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含补贴)的人员,不得转入职工养老保险。

参保缴费

参保人员应按照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由梅州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缴费方式为个人缴费,以年为单位缴费。

待遇领取

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保满15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不满15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他事项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应向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如需终止参保,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保手续。


一、关于参保条件

(一)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2006年7月1日(不含本日)之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可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凡已领取基本养老金(包括正在领取、停止领取或退回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不属于粤人社规〔2016〕4号文适用范围。

(二)本省外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满5年,可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外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可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是男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女满45周岁未满55周岁;二是在广东省内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三是在我市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

(四)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本省和外省户籍均可在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

二、关于一次性缴费政策

(一)缴费条件。

本市户籍(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的),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