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5月1日起执行

问:此次修订哪些内容?

主要包括完善贷款对象、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逾期还款管理等内容。

问:贷款对象有哪些变化?

明确规定无房家庭和有房无贷款家庭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放宽了对已婚职工的限制,允许已婚职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贷款。

问:贷款额度有什么调整?

根据家庭情况和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具体为:无房家庭最高可贷贷款额为30万元;有房无贷家庭最高可贷贷款额为20万元;购买改善性住房的,最高可贷贷款额为40万元。

问:贷款利率如何确定?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首套房贷利率为3.25%;二套房贷利率为3.75%。

问:贷款期限最长能申请多少年?

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70年。

问:还款方式有哪些选择?

提供等额本金、等额本息两种还款方式供借款人选择。

问:逾期还款有什么后果?

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公积金中心将按照相应逾期利率加收罚息;连续逾期超过3个月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收回贷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审批和确定。管委会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受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运作。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强化风险防控,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公积金贷款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公积金中心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并对委托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也可以向购房所在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