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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医发〔2019〕20号
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19年4月4日
南京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5号),鼓励举报、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切实保证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细则。
举报人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以及受上述部门和机构委托,从事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稽核管理、法律顾问等工作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举报与其受委托职能相关的医疗保障基金欺诈骗取行为,不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医疗保障基金是指由医疗保障部门管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生育保险以及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等专项基金。
第三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全市医疗保障基金欺诈骗取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