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归集对象

住房公积金归集对象为在张掖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以及在张掖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企业的境内外企业、经济组织、其他组织及其职工。

住房公积金归集比例

住房公积金归集比例按照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8%~12%确定,其中职工本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不得低于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比例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比例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

住房公积金通过银行委托代扣代缴方式缴存。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职工工资之日起15日内,将职工及用人单位应缴住房公积金汇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通过委托代扣代缴或银行柜面、自助终端等渠道缴存。

住房公积金归集期限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在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直至职工终止职工身份或者死亡、被宣告死亡。职工终止职工身份或者死亡、被宣告死亡后,由用人单位或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退还职工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及利息。

住房公积金免缴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并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可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但不得超过2年:1.职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不足1年的;2.职工因病休假的;3.职工在外地长期出差的;4.职工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工作且无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

第四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军队专业技能岗位文职人员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及其他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第五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开设集中管理账户进行管理。

第六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