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2018年广西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通知解读

答:每人每月125元,提高幅度为50元。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人群:2018年1月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城乡居民。

答: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2017年12月已发放的养老金不补发。

答: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后,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保持现有计算方式不变,不影响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

答: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不影响个人缴费,个人应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不影响企业缴费,企业应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有利于提高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让广大城乡居民共享自治区成立60周年的改革开放成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和自治区领导的批示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2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了更好的理解《通知》精神,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2010年我区正式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2011年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2014年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将此作为重要惠民工作积极推动,截至2018年8月底,全区城乡居保参保人数1837.48万人,参保率97.87%,其中60周岁以上领取待遇人数607.81万人。城乡居保制度已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善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调节城乡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巩固党的基层执政基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合理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党的十九大要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8年3月26日,经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