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事项通知

1.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何调整?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现行的职工缴存5%、单位缴存5%,调整为职工缴存2%、单位缴存8%。缴存基数仍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职工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分别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2. 如何确定缴存基数?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上一年度从单位取得的工资性收入总额(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除以12。缴存基数应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职工上一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

3. 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有哪些变化?

优化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一是职工本人和配偶在克拉玛依市无房,且家庭成员在克拉玛依市拥有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二是职工因生活困难,用于大病医疗、子女教育、房屋维修等原因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4.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哪些调整?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现行的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提高5万元。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5. 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职工可通过克拉玛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办事大厅等渠道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业务办理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事项请咨询克拉玛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6. 政策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和个人:

为确保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规范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的规定,自2018年7月1日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严格按照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自治区住建厅《2017年新疆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要点》要求,自2018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缴存职工因支付自住房装修费用、突发事件、因工伤残、家庭低保、物业费等5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政策。

三、严格执行《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规定,对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方可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四、严格执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的规定,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

五、调整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贷款保证金不再缴纳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统一账户,由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单独的贷款保证金账户,贷款保证金按企业定额收取1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项目全部完成放贷后,经中心授权后方可动用贷款保证金。

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