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范围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3年1月至4月期间,在宁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可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

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期限

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需要继续缓缴的,可于2023年4月底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再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条件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1、参保职工人数减少20%以上;

2、营业收入减少50%以上;

3、利润总额亏损;

4、其他符合疫情防控政策规定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情况。

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流程

符合缓缴条件的单位,需在缓缴期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单位可自缓缴期内的次月起缓缴社会保险费。

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还款

缓缴期满后,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不计收滞纳金。单位可分期缴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分期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相关问答

Q:缓缴社会保险费后,用人单位是否还会被追缴补缴的社会保险费?

A:缓缴社会保险费后,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后,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若未按期足额缴纳,将被追缴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并加收滞纳金。

Q:缓缴社会保险费,对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有什么影响吗?

A:缓缴社会保险费仅涉及单位缴纳部分,不影响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仍按照规定正常缴纳。

Q:因疫情原因,企业已申请停业,是否还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A:符合缓缴条件的停业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停业期间,企业无收入,无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可以申请缓缴。企业在停业期间,职工人数、营业收入等指标均为零,符合缓缴条件。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号)规定,现就我区企业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在疫情期间,可缓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企业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

二、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按照宁政办规发〔2020〕2号文件规定,中小微企业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标准。

三、企业申报办理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符合条件需要办理延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企业,可自行确认后,通过宁夏区税务局“获得”综合服务平台下载社会保险费缓缴申报表,由企业填写完整、加盖公章后将申报表照片上传主管税务部门办理。

宁夏区税务局“获得”综合服务平台的安装注册使用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

对申报办理延期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企业,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采取延期缴费等措施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0〕14号)执行,申报流程比照本通告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