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调整的缴存基数范围是怎样的?

调整后,缴存额度是如何变化的?

调整后的新标准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本次调整对缴存人有何影响?

缴存基数超过3446元的,是否可以自行选择缴存比例?

调整后,企业是否需要重新签订住房公积金协议?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有关规定,以及根据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州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18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永人社发〔2019〕13 号),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永州市2017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永人社发〔2017〕2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八次会议授权,现将我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

在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执行期间(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永州市区域内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开户单位在办理缴存登记时自行选择确定缴存比例;已建制缴存企业在办理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自行确定后同时调整。具体业务由各县区管理部、直属营业部(以下统称“管理部”)根据企业填报情况按程序审核办理。

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须保持一致;同一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相同。

二、缴存基数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继续实行限高保低,缴存基数执行上限为15786元,缴存基数执行下限为1280元。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高于上限的,缴存基数执行上限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下限的,缴存基数执行下限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上限且高于下限的,缴存基数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