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兰州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行业、企业及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工作,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转发你们,并经省政府同意,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工作。此次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一是细化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二是重新确定了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三是完善了行业内费率浮动办法,这对于提高工伤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水平,落实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筹资原则,适度降低企业费率负担,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州及行业、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和指导意见精神,把费率调整工作摆在促发展、保民生的高度加以重视,同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起来抓紧抓好,确保费率调整政策落到实处。

二、准确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分类。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对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规定的八个行业类别,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对因从事多种生产经营活动难以确定行业风险类别的,一般以其职工人数所占比重最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确定行业风险类别。

三、合理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全省各行业工伤风险一类至八类相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执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用人单位相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其缴费费率标准,从2016年起执行。对因从事多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大型综合性企业可实行综合计算缴费费率办法,但综合费率不得低于其相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两档。各市州及行业企业缴费费率确定工作结束后汇总成册,于2016年1月底前报省社保局备案。

四、适时做好浮动费率调整。全省用人单位从2016年起按本次费率政策调整时确定的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从2018年起实行费率浮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发生率、基金缴纳和使用情况核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以后每两年对参保单位工伤风险进行一次全面评估,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具体按《甘肃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执行。

五、建立省级统筹责任分担机制和省级储备金。从2016年起,对于准确核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100%完成年度基金征收任务且做到应收尽收的市州,预留的周转金不足支付时,基金缺口超出周转金15%以内的,省上按缺口全额调剂;超出30%以内的,按70%调剂,超出30%以上的,按50%调剂,其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支付;同级财政支付部分不到位的,省上不予调剂。对于未100%完成年度基金征收任务的市州,省上不予调剂。同时,要以支定收,调整费率,尽快实现收支平衡。为应对突发性、大规模、集中发生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风险,按全省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20%的比例建立省级储备金。要建立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系统,加强对各市州政策实施、基金征缴和基金运行情况的监测。

六、做好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运行分析和基金征缴工作。各市州要根据本地区各行业工伤保险费缴纳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全面分析影响基金收入和支出的当期因素和中长期变化趋势,包括参保扩面潜力、职工工资基数增长速度、本地区参保单位工伤发生率、工伤医疗费用增长速度、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变化等因素,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的预测预警和精算平衡,确保基金中长期可持续运行。人社、财政、地税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加大征缴力度,实现应缴尽缴、应收尽收。分析报告于2016年1月底前分别报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

七、确保新的费率政策稳步实施。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地税、安监、卫生计生、相关产业部门及工会组织的协调配合,周密制定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共同做好用人单位行业风险类别和基准费率确定工作。各行业及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新的费率政策,按照调整后的费率积极主动地参保缴费。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