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及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陕西省建立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保障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具体内容如下:

待遇确定机制

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按标准月数、缴费基数和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三项确定。标准月数根据缴费年限,分为15年、20年、25年3个档次。缴费基数根据参保居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按参保年限在13%至15%的范围内确定。

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每年8月1日前,根据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长情况,对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幅度的50%。

过渡期待遇确定

对于2022年6月30日前已参保缴费且缴费年限未达到15年的参保居民,其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原则上按照缴费年限确定。对于缴费年限已满15年的参保居民,其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按照15%执行。

个人账户划转

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幅度的50%划转至统筹基金,用于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划转比例每年8月1日前确定。划转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不低于本金的3%计息。

待遇领取条件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居民,可以按规定领取基础养老金。其中,符合领取条件的男性参保居民,达到60周岁可以按月按时足额领取基本养老金;符合领取条件的女性参保居民,达到55周岁可以按月按时足额领取基本养老金。

其他相关规定

为保障养老金发放及时足额,陕西省建立了财政补助和社会调剂制度,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农村地区参保居民,由县级财政安排资金给予补贴。此外,对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参保居民,按照国家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陕人社发〔2019〕28 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O18〕21 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O14〕25 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参保居民等各方面的责任。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中央确定,按照中央要求,我省在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提高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市(区)应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 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应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各市(区)原则上对累计缴费超过15 年的,每多缴一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不低于2 元,形成长缴多得的激励导向。市(区)提高基础养老金和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负担。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