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通知中的关键问题

**问: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费率降低政策?**

答: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等企业。具体条件包括:参保人数小于等于200人、月营业收入小于等于300万元等。

申请流程和材料

**问:如何申请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答:企业可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或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所需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参保登记证明、财务报表等。

实施时间和费率

**问: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的实施时间和费率是多少?**

答:从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1个百分点。费率由上年度的1%降低至0%。

受惠企业范围

**问:哪些行业和企业可以享受该政策?**

答:覆盖所有行业和规模的中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但一些特殊行业和企业除外,如金融保险、烟草专卖、公用事业等。

政策效应

**问: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对企业有何影响?**

答:降低费率可以减轻企业负担,释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促进就业稳定。

责任落实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大庆石油管理局社保中心,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依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经省政府同意,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调整为1%,个人缴费费率不变。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各地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依据调整后的费率抓紧做好失业保险费征缴计划、年度基金预算的调整工作,并按规定时间落实调整后的费率政策。要广泛深入的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指导参保单位按调整后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