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税务机构改革,提升社会保险征收服务水平,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工作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具体征收时间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2023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2023年7月1日起。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含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的组织)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通过电子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征窗口等渠道申报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通过税务机关代征窗口、村(居)委会代征点等渠道申报缴纳。

按照陕西省现行相关社会保险费征缴政策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申报-扣缴-缴纳。城乡居民:申报-缴纳。

税务部门接管社会保险费征收后,将继续按照原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征收管理。原由人社部门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职能将全部划转至税务部门。原由人社部门发放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由税务部门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原有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影响。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经省政府同意,自2019年1月1日起,我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按月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职业年金)。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

三、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四、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2018年12月26日